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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应急工作程序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在州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州应急委及其办公室要加强与中央、省驻州单位、军队、武警、消防部队的工作联系,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必要时,请求中央、省驻州单位、军队、武警、消防部队支援。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要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认真监测、收集、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告,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群众举报。任何公民、组织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向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1.3逐级上报。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级,并在2小时内分别逐级向上一级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报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2预警
3.2.1接警。州应急委办公室设立接警中心(由州政府办公室值班室代行)。州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县市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州应急委办公室接警中心。公民和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州应急委办公室或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州应急委办公室和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
3.2.2处警。州应急委办公室设立处警中心。州应急委办公室接警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通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并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告知牵头部门立即派人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并将处警情况报告州应急委办公室处警中心。重大情况,州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州应急委领导报告。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州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监测、传递网络,改善监测条件。州应急委逐步建立全州统一的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3.3.2广泛宣传110、119、120等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
3.3.3州应急委办公室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其值班电话应当24小时开机。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
(1)按突发公共事件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州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特别严重预警由省政府或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1)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布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
(2)预警级别由上级政府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当地政府也应当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3)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应当向公众发布警告或劝告,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疏散危险区人员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其他防止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级别的确定
(1)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V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III级响应由州人民政府确定,I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确定,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或报请国务院确定。
4.1.2分级启动预案
各级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详细调查事故情况,组织等级评估,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提请同级应急委或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预案,预案启动和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1)特别重大(I级)、重大突发事件(II级)的响应
州应急委或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所提出的启动本级预案建议后,应立即派人前往核实,并及时向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省应急委或者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应急委或者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州应急委、州专项应急指挥部以及县市应急委和专项应急指挥部服从省应急委和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事件(III级)的响应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的启动本级预案建议报告后,对事故危害程度以及影响进行评估,向州应急委提出启动本级预案建议;由州应急委宣布启动本级预案;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并及时向州应急委报告事故应急工作的进展情况;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现场的各成员单位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县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援,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的人员抢救和抢险工作。
(3)一般突发事件(IV级)的响应
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州应急委或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实施本级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如有需要,县市应急指挥部可以请求州应急指挥部给予应急支援。
4.1.3指挥机构的职责
应急预案启动时,相应常设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
州应急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州的应急工作负责;
(2)对本州的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本州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省应急指挥部汇报,请求省予以援助;
(4)必要时,直接指挥抢险救援现场
(5)完成省应急指挥部安排工作;
(6)负责本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
县市应急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县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
(2)对本县市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志愿者队伍及动员社会力量、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应急救援现场;
(4)完成省、州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工作;
(5)负责本县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
4.1.4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同级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具体规定的,除按本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4.1.5特别情况的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跨本行政区域的,由州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地市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州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利用各专项应急职能部门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州、县市政府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应急指挥部用手提台式VHF或无线电话通信联络。同时,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6)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要考虑群众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疏散撤离方式及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相应的计划实施。强化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防护装备。不同类型的事故,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4.3.2扩大应急
(1) 请求支援。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质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持。
(2)提高事件等级。下级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仍难以控制事态发展的,要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改由上一级政府作为处置主体,并启动相应预案。
4.4 指挥与协调
4.4.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州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州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4.2州应急委和州专项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制定、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方案。
4.5 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广泛宣传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4.5.2实行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中办发〔2003〕22号文件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应急委或应急指挥部审批后,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4.5.3新闻报道工作在州政府新闻办的组织下进行。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赴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具体负责。
4.6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求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职责分工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社会公布。
5.1.3民政等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安抚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5.1.4卫生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5州、县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恢复重建。
5.1.6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清理工作。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5.1.7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等被损及河流被堵的要限期修复。
5.1.8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补偿、赔偿制度。因处置突发事件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按下列原则处理:
(1)所征用的财物仍完好的,及时返还;
(2)征用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由有关政府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
(3)造成财物没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值补偿;
(4)造成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有关单位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指令或自愿参与应急救援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补偿。公民参与应急救援的,给予适当工资补偿。因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人员伤亡的,依法给予补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抚恤,并给予相应褒奖;自愿参加抢险救援造成伤亡的,参照抢险救援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因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依法应由引起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承担的,由责任单位赔偿,依法应由政府承担的,由政府依法给予补偿。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5.2社会救助
5.2.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在整个救灾资金中的比例。
5.2.2救济募捐活动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根据灾情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组织募捐,募捐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
5.2.3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进行赈灾捐赠。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3保险
广泛宣传保险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加大有关强制保险的执法力度,确保强制保险应保尽保。企业必须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购买各种商业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属责任事故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查明责任人员及各自责任。属较大责任事故的,应向州应急委报告;属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应向省应急委报告;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组织调查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4.2在查明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属责任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追究特大责任事故行政处分办法》及《湖南省重大责任事故行政处分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掌握了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迟报、瞒报情况的或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失职、渎职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总结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完善应急机构,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事故单位要查找管理上的漏洞,提高管理水平,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信息保障
(1)完善政府公共网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使相关部门管理系统与应急委办公室的网络连接,确保资源共享。
(2)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预警级别的标准,量化预警指标;规范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报送时限和程序。
(3)州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全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州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定期向州应急委办公室报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和已报信息有变更的要立即报送;有关信息需保密的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各有关应急职能部门要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数据等基础性资料。
6.1.2通信保障
(1)整合应急职能部门现有专业通信网,逐步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的反映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共网,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保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现场指挥以800兆集群通信为主,同时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紧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逐步实现现场与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以移动或卫星通信为枢纽,现场与指挥部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的应急指挥通信方式;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由通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采用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6.2.2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并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矿山、救护、森林防火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6.3.2公安、消防、矿山救护、森林防火、医救队伍为基本抢险队伍。其他职能部门组建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上级指令,参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逐步建立统一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救援队伍。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武警支队、驻州部队、预备役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6.3.3州、县市配备常规性应急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应急所需要求。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各专业应急队伍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各抢险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州应急委办公室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3.4积极组织、引导和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抢险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参与抢险救援的积极性,组织引导志愿者成立志愿者队伍,作为抢险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建立交通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据、功能、驾驶员名册等。
6.4.2交通管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航道实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城管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条件。
6.4.3铁路保障。发挥铁路运输的作用,州经委负责协调。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
6.5.2紧急处置中的救护保障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及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3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
6.5.4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紧急处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干警、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及事故责任单位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工地、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6.2突发公共事件治安保障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县市警力维持秩序有困难的,可向上级请求援助。必要时,由武警协助和配合。基层政府、村(居)委会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
6.7物资保障
6.7.1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供应。
6.7.2建立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基本应急物资和粮食等有充足的储备。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必要时,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7.3应急物资的供应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制。州里负责全州性或跨县市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县市负责辖区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援助。
6.8经费保障
6.8.1紧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预防或应对突发事件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购置、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资金,由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6.8.2州、县市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专项资金,保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必要时,州政府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6.9社会动员保障
6.9.1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是否需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相应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对需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应急指挥部决定。
6.9.2社会动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具体实施。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加强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因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6.10.2因自然灾害等需较大规划安置灾民的,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办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实行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安置为主,州里支持为辅的原则。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加大科技含量,逐步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6.11.2重视和发挥专家作用。充分听取专家的咨询意见,以便科学决策。必要时,设立紧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6.12法制保障
6.12.1加强执法,预防事故发生。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特别是把好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关,杜绝不健全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重点加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领域的执法,以及影响河道行洪的执法。
6.12.2查处渎职行为。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及应急处置中不服从统一调度的,坚决依法严惩。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2.3加强紧急处置工作中的执法。严厉打击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制造事端、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民心的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紧急处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6.12.4充分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应急中的紧急处置权和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权力,依法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的行为,确保紧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的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常见、多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的知识技能,以及与群众个人生活、行为习惯有密切联系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作为重点,加强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报警电话和应急求助电话,做到家喻户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指导。红十字会等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也要积极进行相关内容的宣传。学校减灾教育要形成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
7.2 培训
7.2.1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学习应急总体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通过学习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指挥能力。
7.2.2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的内容。州行政学院在领导干部培训班上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应急处置组织指挥课程。州、县市党校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开设相应的课程。各救援队伍管理单位对救援人员要进行岗前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
7.3演习
7.3.1通过加强演习,提高抢险队伍的抢险能力和各应急职能部门的整体协作、配合能力。演习前要明确演习的内容和目的,周密演习计划。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措施。演习范围内要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事先告知演习范围内的人员。演习后对演习效果要进行评估并作好总结。
7.3.2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能力演习,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做到有针对性。重点演习防护器材的使用、受伤人员的搜寻、现场救援、人员疏散、安全警戒区的设立及本突发事件特征所决定的特殊抢险要求,并不断更新演习内容。演习后要对技术方案和队伍的抢险能力进行评估。专业队伍的演习由主管单位组织。
7.3.3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修订完善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综合演习一般由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公共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分为四大类:一是自然灾害,如洪灾、旱灾、地震等;二是事故灾害,如铁路、公路、水运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等;三是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动物疫情等;四是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8.2预案管理
8.2.1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州政府发布报省政府备案;州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州政府发布;各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各县市政府发布报州政府备案。
8.2.2本预案根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进行评审、修改和更新。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州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的监督管理。
8.3.2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3.3在应急处置中,不执行应急预案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由州应急委负责解释,具体由州应急委办公室承办。
8.5本预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计35项)
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
序号 |
名称 |
编制牵头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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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西自治州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
州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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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湘西自治州重大旱灾应急预案 |
州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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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湘西自治州中型水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州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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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湘西自治州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州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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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湘西自治州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州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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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湘西自治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州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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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湘西自治州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州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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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湘西自治州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州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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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湘西自治州公共聚集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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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湘西自治州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州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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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湘西自治州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州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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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湘西自治州突发道路水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州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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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湘西自治州铁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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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湘西自治州供电事故应急预案 |
州经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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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湘西自治州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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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湘西自治州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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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湘西自治州特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州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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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湘西自治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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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湘西自治州供水事件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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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湘西自治州供气事件应急预案 |
州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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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湘西自治州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州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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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湘西自治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州畜牧水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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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湘西自治州涉外、涉台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州外事侨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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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湘西自治州规模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州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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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湘西自治州粮食风险应急预案 |
州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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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湘西自治州经济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州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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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湘西自治州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
州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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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湘西自治州成品油保障事故应急预案 |
州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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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州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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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湘西自治州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
州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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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湘西自治州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民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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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湘西自治州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州信息化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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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湘西自治州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州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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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湘西自治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州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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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湘西自治州烟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州烟草专卖局 |
9.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州应急委及应急委办公室通讯录,由州应急委办公室编制;州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通讯录,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报州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9.3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3.1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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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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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
生的
突详
发细
公情
共况
事 |
(可另附专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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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应意
急见
办 |
|
|
州领
应导
急批
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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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各种通报格式文本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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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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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另附通报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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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
应意
急见
办 |
|
|
州
应
急批
委示
领
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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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新闻发布格式文本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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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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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基本内容 |
(另附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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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办
应意
急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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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办
政公
府室
新意
闻见 |
|
|
州领
应导
急批
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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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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