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委托颁证的通知
(湘安监烟花[2006]19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做好我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将部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委托各市(州)安监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省级批发经营公司、进出口经营公司、省外销售批发经营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州)安监局。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局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二、市(州)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前款除外)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安监部门对专用仓库四邻距离、实地审查意见;
(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八)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九) 配送服务能力和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十) 其他有关资料。
四、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一)收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颁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颁证申请受理后,应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
(三)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四)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五、经审查符合发证规定的,市(州)安监局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报省局备案、制证。
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统一由省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
八、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局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后,本文自行废止。
各市(州)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认真履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确保发证质量。
二○○六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