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了确保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实施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以《团结报》为主要载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三、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由综合法规科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本局行政许可公告事项主要分为:听证公告、决定公告、变更或延续公告、撤销或注销公告等。
五、凡是经审查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布决定公告。
六、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发布听证公告。
七、被许可人依法申请,本局作出准予变更或延续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发布变更或延续公告。
八、对上级行政机关和本局依法作出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发布撤销或者注销公告。
九、决定公告、变更或延续公告、撤销或者注销公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或延续、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科室负责在三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综合法规科。
(二)接到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后,由综合法规科负责归类、编号,五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
十、听证公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需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科室注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在决定举行听证二日内书面送交综合法规科。 (二)接到主办科室举行听证决定的书面资料后,二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并用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