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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来源:湘西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日期:2008-05-20 11:25:09  访问次数:179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许可事项: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高危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2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条;

4、《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1997年湖南省政府92号令第三、六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通过安全资格考试合格的高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全部申请材料:

1.《安全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安全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2寸彩色照片2张。

集中申报的还需要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申报表、安全资格证书审批表和申请安全资格证人员名单(名单需附Excel电子文档)。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本局各职能科室

(电话:0743-8222158  网址:http://ajj.xxz.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包括主办科室审查提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开具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发给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

 (6)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或补正申请材料告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书面凭证,均需加盖本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各科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签具审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和经办人员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3)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具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本局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主办科室经办人员对于科室负责人签发准予许可意见的,制作准予许可的决定文书及资格证书,按程序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2)主办科室经办人员对于科室负责人签具不予许可意见及理由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及告知书,并写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3)主办科室制作送来的准予许可文书、证件或不予许可告知书予以登记,在法定送达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接收手续,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要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本局办公室及时在湘西州安全生产信息网(http://ajj.xxz.gov.cn)等媒体刊登行政许可公告;

(5)主办科室经办人员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

制证: 2个工作日(包括制作许可证书、决定文书等)

送达: 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期限内)

 

(二)许可事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第65号)第二十六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2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第十一条。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通过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全部申请材料:

 1.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复审)申请表;

 2.《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表》一式二份;

 3.体检表;

 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彩色照片2张。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综合法规科

(电话:0743-8223355  网址:http://ajj.xxz.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受理岗位及权限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综合法规科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签具审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综合法规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和经办人员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3)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具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综合法规科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的送达与公告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

制证: 2个工作日(包括制作许可证书、决定文书等)

送达: 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期限内)

 

(三)许可事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序号 3.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2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七条。

许可数量: 有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符合非煤矿山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5.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符合资源开发规划并取得采矿许可权。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全部申请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本局矿山监督管理科

(电话:0743-8253782  网址:http://ajj.xxz.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受理岗位及权限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签具审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及经办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是否正确进行复审;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签具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3)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签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科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具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本局主办科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的送达与公告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

制证: 4个工作日(包括制作许可证书、决定文书等)

送达: 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期限内)

序号 3.2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七、九、十一条。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有经过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要求,立项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全部申请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立项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安全设施设计;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经办人员

(电话:0743-8253805  网址:http://ajj.xxz.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受理岗位及权限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经办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经办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属县市安监局;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签具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负责人(负责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及经办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是否正确进行复审;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签具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3)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签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具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本局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的送达与公告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

制证: 4个工作日(包括制作许可证书、决定文书等)

送达: 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期限内)

 

(四)许可事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序号 4.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主席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三条;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2002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正)第七条。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及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符合规定要求;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达到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通过竣工验收;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全部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报告;

5.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报告;

6.试运行情况报告;

7.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本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

(电话:0743-8253782  网址:http://ajj.xxz.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受理岗位及权限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书面审查

1.岗位责任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签具审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

1.岗位责任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及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参加)实地核查有关情况是否与受理的申请材料一致;

(2)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对受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将实地核查的情况进行整理,提出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4)对符合法定条件处室负责人签具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5)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科室负责人签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经办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主办处室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准予许可的意见;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具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经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的送达与公告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

制证: 4个工作日(包括制作许可证书、决定文书等)

送达: 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许可项目的期限内)

序号4.2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许可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四、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七、九、十一条。

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及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符合规定要求;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达到规定要求;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通过竣工验收;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全部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报告;

5.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报告;

6.试运行情况报告;

7.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经办有人员

(电话:0743-8253805  网址:http://ajj.xxz.gov.cn)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第一项许可受理岗位及权限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书面审查

1.岗位责任人: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经办人员及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经办人员及科长(负责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列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

 (2)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科室经办人签具审查意见,报科室负责人。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实地核查

1.岗位责任人:

安全监督管理一科经办人员及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二科经办人员及科长(负责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2.岗位职责及权限: